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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本協會會員申請資格:
一.發起會員:為本協會之發起人為當然會員
二.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協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完全行為能力,有正當職業者。
三.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
四.專業會員:凡贊同本協會宗旨暨任務,並能提供專業服務之專家/學者,須至少一位發起會員推薦,並獲理事會審議通過。
五.贊助會員:贊同本協會宗旨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捐助本協會經費或相關支援者,經理事會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六.榮譽會員:贊同本協會宗旨,對推廣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有特殊貢獻者或為相關專家/學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為榮譽會員。
七.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授權理事長審定入會會員之資格,並繳納會費。
八.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力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榮譽會員,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
一.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二.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辦理的各種活動,課程與專案輔導等優惠
三.免費參與本會跨領域整合策略資訊網絡
四.受本會推薦執行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活動或宣傳

第 十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
三.具函敘明理由,聲明退會
四.不繳納會費超過六個月,經催繳三次能不繳納者
五.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機構聲明退會,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,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 十三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協會章程,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 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六個月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義務。會員經出會/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