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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四 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各名額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 
第 十五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 訂定與變更章程
二. 選舉及罷免理事/監事
三. 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,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
四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
五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
六. 議決財產之處分
七. 議決本會之解散
八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
前項大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
 
第 十六 條 
本協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,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,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該任其為限,其補選方式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第一項理/監事之選舉,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 
第十七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
二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/理事長
三. 議決理事/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
四. 聘免工作人員
五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
六. 提名次屆理事,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
七. 其他應執行事項
 
第 十八 條 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主席
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擔任副理事長,另自本會會員中指派一人擔任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/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後補選之。
 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
二. 審核年度決算
三.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
四.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
五. 其他應監察事項
 
第 二十 條 
理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 
第二十一條 
理事,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,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 
第二十二條
理事,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.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
二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
三. 被罷免或撤免者
四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
 
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協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,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 
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 
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/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/監事之任期同。